一、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环保监察与法治报道中心车辆管理及通行证的使用与管理,明确使用责任与义务,保障车辆通行秩序与中心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环保监察与法治报道中心所有车辆及通行证的申请、使用、管理及相关责任界定。
二、使用权限
1. 本车辆通行证仅限经环保监察与法治报道中心书面授权的工作人员使用,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持有或使用通行证。严禁通行证转借、转租或交由其他非本中心工作人员使用,一经发现,立即收回通行证,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2. 使用通行证的中心工作人员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资格,且驾驶资格需与所驾驶车辆类型相符。无驾驶资格或驾驶资格过期人员不得使用通行证驾驶车辆。
三、使用规范
1. 通行证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车辆通行证的各项管理规定,做到文明驾驶、安全行车。自觉接受交通管理部门和中心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2. 使用者应妥善保管车辆通行证,若通行证发生遗失或损坏情况,需及时向中心管理部门报告,并承担相应的补办费用。在补办期间,不得使用车辆。
3.在通行证有效期内,严格落实一车一记录制度,规范登记每辆车的出车时间、路线、用途等信息,建立标准化台账,确保行车轨迹全程留痕、可追溯核查。
四、责任界定
1. 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使用者违规操作、疏忽大意或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车辆损坏、违章罚款等一切后果及损失,均由使用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使用者需负责事故处理、保险理赔、赔偿等相关工作,并及时向中心管理部门汇报事件处理进展。
2. 若因使用者行为给报道中心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除承担上述责任外,还需对中心进行相应赔偿,并接受中心内部的纪律处分。
3.所有悬挂报道中心通行证的车辆,不得擅自改装;严禁安装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备案的警灯、警报器、对讲机、喊话器等警用设备及其他需要报备设备等。如使用者违规,所引起的法律法规等责任自己承担,一旦发现上述行为,将立即收回通行证;若造成负面、名誉等损失,将予以开除处理,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4、报道中心官网所公示的车辆信息只针对持有“环保监察与法治报道中心”的Logo字帖及通行证,同时驾驶员还拥有本中心“环保/法治”内容的工作证的车辆在从事环保监察与法治报道中心相应的工作内容负责,三者是统一的,该车在宣传报道中心、信息采集,企业联系、青山绿水行、公益慈善等正能量积极向上等活动中使用车辆的公示,在被挪为他用背离报道中心工作从事其他违法乱纪的事情,所带来负面影响和法律责任,和本报道中心无关,本中心概不负责,驾驶员本人或相关联的人承担责任。
5.公示的车辆在外出进行特殊信息采集时,如污染环境的取证,社会不良现象披露信息收集,公益慈善等重大社会活动,一定要书面报告给北京总部,得到总部书面许可后方可以行动,否则都是视为个人行为和北京总部无关!轻则通报批评,重则取消联络处和个人的工作证资格,再重则依法追究所带来的损失和触犯法律法规的严重后果。
五、费用承担
通行证使用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燃油费、过路费、停车费、车辆保养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日常使用费用,均由使用者自行承担,报道中心不承担任何费用。
六、到期换证
1. 车辆通行证设有使用期限,使用到期后,如使用者仍需继续使用,需提前15个工作日向中心管理部门重新填写通行证申请表。
2. 中心管理部门将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违章记录、投诉记录,车辆使用期间的表现等。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再次核发通行证;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换证。
七、其他事项
1. 如遇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车辆通行证无法正常使用或发生意外情况,使用者应第一时间通知中心管理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2.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报道中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补充说明。
3.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报备具有通行证的车辆和驾驶员。
环保监察与法治报道运营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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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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